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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公证处帮一方传递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吗?

在诉讼过程中,公证处帮一方传递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吗? 两个人合资修房,甲方与其施工员串通,纠质量问题不纠正,导致进入司法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就出资请公证处护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到乙方的家。在诉讼过程中,公证处这一做法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eiba(四川-乐山)
提问时间:2010-06-22 22:5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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