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丁(甲妻)和戊(甲子)两个继承人。在合伙资产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乙、丙和丁、戊签订了关于甲的退伙补偿协议,当中有一下条款,请站在丁和戊的立场上指出条款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尝试修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 一、鉴于丁和戊并无经营金店的经验,对于甲名下拥有的20%的金店份额,不得由丁和戊继承;乙和丙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甲的全部份额。 二、甲在金店中20%的份额,经估值为人民币200万元,乙和丙承诺分别购买10%的份额,且费用分四次等额缴清,付款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日以及2020年7月1日。 三、对于甲去世前已经产生的金店的债务,丁和戊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的责任由乙和丙按照购买甲份额的比例,即1:1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丁和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和金店相竞争的业务,否则乙、丙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南)
提问时间:2019-01-08 20: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