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这样的产品是否可以认定是伪造产地?
这样的产品是否可以认定是伪造产地? 我买的室内木门,销售商说是宜昌生产,包装上也是标注的宜昌,但是实际是北京生产的。据厂家说是分公司,可是注册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应该不是别家公司的分公司。而且包装上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应该也不是委托生产。这是不是可以认定是伪造产地?网上查询该厂家的质量报告,是依据木门行业标准WBT1024——2006,依据这个标准,我购买的门的外观明显是不合格的。可以要求2倍赔偿吗?另外,如果是子公司,可以标注母公司的通过的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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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王女士68(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3-01-1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