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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判定双方无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是否合理

房屋买卖合同判定双方无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是否合理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乙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通过更名方式交易房屋,中介公司进行更名工作,后因各种政策因素等,无法办理,导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交易,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约的方式,只在违约一项中约定,逾期后守约方有合同解除权。
超过合同约定时限后,甲方向乙方发送合同解除告知函,乙方将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甲方违约,赔偿违约金及房屋溢价损失。甲方也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依据双方都要求解除合同,予以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定金,但不认定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需给乙方赔偿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想问下,甲方不服判决,准备上诉,是否可上诉法理适用不当。或者是否有其他更好的上诉原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感觉要学合同……(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8-12-2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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