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原告肖某为某一国营企业的老职工,被告为某一国营企业。因2008年的金融风暴,公司的订单大幅下降,为保存公司的基本实力,公司决定让大部分的管理人员待业,并支付最低的经济保障金。其中肖某就是这样一位管理工作者,在待业之前,他的月薪为3000多元。待业之后,他每月实领工资的数额大概为400多元,但公司为其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的费用大概为600元,因此肖某每月的工资总共为1000多元,但肖某觉得这些工资不合理。他认为公司的亏损是由于不合理地大量购进先进设备,资金周转不灵导致的亏损,而不是公司所说的由于订单减少而导致亏损,因此他认为不应该降低他的待遇。此外,公司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与他解除合约,他认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约,他要求公司按照他之前的工资赔偿他在待业期间的损失。请问公司应怎样赔偿他的损失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玄武(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6-19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