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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须有的债务,法院做出不公判决,我该怎么办
面对无须有的债务,法院做出不公判决,我该怎么办 我与前夫在2005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9日怀孕生子,在此期间前夫已经经常留宿在外,和1名叫孔随霞的遵义女人同居(后来查到),长期不归,也未承担任何家庭经济负担。一直到2007年4月4日,他冲到我母亲家说要和我去办离婚,如果不办,他会在家闹,当时总总悲戚在我心头涌上,为了面子我只能去办理了离婚(当时嫁给他时家里人全部反对)。当时孩子只有9个月不到。直到现在孩子已经4岁,都是我一个人抚养。
离婚1年间我每天都以泪洗面,在朋友和家人的帮助下,一点点走出阴影,本以为一切都可以随时间慢慢抚平,殊不知在2009年的4月起接到上海市黄浦法院的一次又一次传票,说是前夫在我们婚姻期间有借款,在找不到他本人的情况下要我偿还。
一共2个官司:
第一个是其他公司支票抵押个人担保的10万元借款,我提出质疑
1 借条的真伪性不知,因前夫本人从没有出现过。
2 我根本就不知这件事,他们之间如果存在借款,同时今天也需要我来承担责任,那我应该有知晓权和参与权,但我完全不知道,他们之间有怎样的交易。
3 借条上写着是借款用于工程,但他们起诉时却写着是用于我的家庭开支。
4 他们之间借款用的是第三方公司支票,并非前夫个人支票或个人行为。
当时法院又提出要我这个被害人提供证据,天知道我在离婚后的日子是怎么过的,当法院提出这样的要求时我简直就要崩溃,这是第一次开庭后的结果,当时由于不知青,没有请律师,第一庭结束后,我在朋友的陪伴下到了黄浦法院楼上的律师楼,咨询并请了律师,当时律师听我的陈述后说这是个极其冤枉的官司,想办法帮我打赢,几天后接到律师电话,告知法官方放话可能要送礼,我赶紧借钱买了价值4150元的化妆品让律师送去,反馈说收了。还说要我提供这些钱与我无关的证据。
我找了好几个前夫的朋友,恳求着帮助我找到他,了解情况,一直没有任何回音。其中有一个朋友实在看不下去,帮助我拿到当时在他们借条当天前夫和另一个人的借款借条,是另一个人写给前夫的,同时还有一本房产证原件,10万元共分2次。
同时有我妈妈家的邻居2人(其中一个是居委干部)证明在小孩双满月后就再也未看到前夫人影。
我以为我终于可以解脱了,殊不知再次开庭,法官竟用这个借款我完全知道为由,还说我母亲处的邻居提供的证据没有用为由,判我输。
为了打赢冤枉官司,我借钱付了开庭费,为了到二中院上诉,上诉的结果还是输。
第二个官司更加冤枉得离奇。
在2010年我再次接到上海市黄浦法院的传票,去到现场一看,是11万的借款,看到上面借款人的名字,是江西人陈武清。
我在脑海回忆起在2007年4月离婚差不多2个月,我接到前夫的电话,让我帮忙马上凑钱,越多越好,(我当时问他找我干吗,为什么不找那个拆散我们家庭的卖身女,你又没给过我钱,我凭什么要给你?)可是电话那头他很奇怪的说话,让我起疑,仿佛不能说太多,说要是有钱马上打电话给他。挂了电话我想了许久,念在这些年的感情情分上我将我仅有的存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1万元取了出来,他让我打车到青浦,具体什么路不知,下车后有2、3个人和一辆车在路口等着,等我的出租车走了,他们才让我上车,带我去了一个饭店,这个饭店内是一个圆形院子,上去一间包房,里面有十几个外地男人、还有前夫、前夫的司机、江西人陈武清、流氓姚明土(就是他和陈主使的这次绑架)。前夫给了他们钱,他们放人。
陈武清是和我们一起出来的,出来后前夫告诉我说他们把他骗过来后逼他写了一长借条,时间不是现在。因为不写借条不给打电话,那些人身上都有家伙。我当时就让他马上报警,陈武清当时在旁边一个劲的对前夫说请他不要报警,就当没这回事。由于不知报警应该在事发地警署,所以后来在我的坚持下,前夫在送我到家时我妈妈家附近的警署进去包了,凌云派出所,但当时值班民警说不归他们管,把我们打发走了。我关照前夫一定要去青浦报警。后来分开后几乎失去联系,就没有再管过这件事。
我把以上的事实如实告知法官。
法官又让我提供证据,我已经不再信任他们,对于受害者,我精疲厉尽,没有人可以帮到我,我拿不出我陈述的事实证据。
法院再次让我去,这次开庭陈本人未来,大流氓姚明土来了,在法庭上我当场指出他就是绑架前夫,写下伪借条的人,他当时还在法庭上不让我走,可法院却再次说我没有证据证明判要强制执行。
按这样的道理,如果离婚后,另一方都这样不负责任,要是串通别人写下欠条,那另一方不是都没法申诉吗?
真正的流氓不抓,帮着流氓欺压百姓,这就是现在老百姓纳税养的执法部门吗?
法院一句话要我去就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威胁性的语气乱说。为此我整整1年工作恍惚,从一个外企主管到现在失去工作,这样的罪执法部门承担吗?
以后流氓打官司都可以找黄浦法院了。
我还有一个4岁的女儿要养,而如今却被逼得走头无路,势单利薄的我只能通过法律援助来帮助自己,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受害当事人(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18 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