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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我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我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本人2007年8月因公被人雇凶致伤,已于当年被市人事局认定为工伤,且市县两级法院有判决,与事实相附。2010年雇主向市监察局举报了骗取工伤保险,经调查,当时在申报工伤程序上有小瑕疵,11月市监察部门迫使市人社局取消了我的工伤认定,据此指示县监察局追缴了违纪资金八万余元,经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于2012年8月复议决定下达,维护2007年的工伤认定。(该复议决定,我已于收到后的第二天报送至县监察局三份,他们没给我写收条。)
    该被没收资金,县监察局当时给我开了收据,且有县纪检委的追缴决定书,监察部门未归还人社部门,经数次向两级监察部门催要,无正当理由据不退还。
    按照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结合本案,请问: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由省人社厅提出申请吗?我是否有权?我能向县法院提出对县监察局强制执行吗?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期为180天,该月底即将到期,我该如何是好,请潘博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jzhm……(河北)
提问时间:2013-01-0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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