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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同志;某传媒单位为了紧跟形势,采用暗访传媒工具录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情况,录制完后,把人的某一瞬间的举止、神态、把丑的一面,加以剪切加工,制成治庸问政反面宣传短片,进行广泛宣传。认为这一行为,是对在没有任何背景、没有关系的普通工作人员肆意践踏,是对涉事人的人格侮辱,是对当事人名誉的侵害,给个人造成极坏影响。特咨询;(1)作为涉事人有没有权力要求不将涉事人的人头像播放或者用技术办法遮掩涉事人面相貌特征,不在公共场合播放的权利。(2)作为涉事人有没有权利要求传媒单位按照没有剪切和加工的原片提供当事人观看,实事求是呈现当时真实的全过程。(3)作为传媒单位没有进行原片播放事态的全过程,断章取义,肆意剪切加工,保留反面瞬间的头像,从中反映出服务单位像难看的反面宣传短片,利用电视传媒工具广泛宣传,从而达到反面教育目的。(4)1,暗访后的第一资料,作为特殊的新闻暗访,按照新闻程序做剪切加工前,需不需要监督部门进行资料的观摩审查?2,编辑剪切正式的短片,是不是同样由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审查?最后定片.(审查后需不需要由审查单位以文件的形式或者审查人签字程序),才能传播。如果都没有监督部门的监督,更没有监督部门相应的批示,而传媒单位随意剪切加工成短片,损害了个人形象,传媒单位是否构成新闻暗访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侵害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sc764……(湖北-恩施)
提问时间:2013-01-0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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