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对于差额支付约定不明确,导致买卖双方认识上的差异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对于差额支付约定不明确,导致买卖双方认识上的差异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对于差额支付约定不明确,导致买卖双方认识上的差异。合同约定:1、支付方式,去除定金,评估价及尾款的差额于2018年11月31日前支付给卖方。卖方认为:【资金托管】当天支付差额,并用此差额偿还银行贷款。买方认为: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新的两证到手当天支付差额给卖方,只要在2018年11月31日前支付给卖方即可。在新的两证办理期间,因卖方不配合过户导致11月21前未拿到 差额的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请问:买方的作法符合合同的约定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黄成(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8-11-14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