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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旧城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 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作职责) 区房管局作为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规划、国土、财政、审计、法制、城市管理、建设、公安、教育、通讯、能源、供水、广播电视、信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互相配合,保证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实施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按照城镇规划实施的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由区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第七条(调查摸底) 经区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房管局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区房管局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 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合法要件。区房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统一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二、政策性补偿。
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照标准执行(附件一)。
三、政策性补助。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除房屋的地区类别按照标准确定(附件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三)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8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1次计发,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2次计发。非住宅的补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组织搬迁。
四、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一)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二)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4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
拆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每户不超过 4 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4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征求意见) 区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镇(街)、村(社区)、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拆迁动员大会) 拆迁动员大会由区房管局组织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拆迁动员大会上,由区房管局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报名)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区级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加评估。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拆迁项目估价,由进入温江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的估价机构根据邀请公告统一向区房管局报名参加。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确定) 拆迁项目分类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动员大会上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房屋估价作业) 估价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估价作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第十五条(估价报告备案与公示) 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作业,在将估价报告送区房管局备案后,向委托人交付估价结果报告,并在拆迁现场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估价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并有义务解释拆迁当事人的疑问。
第十六条(拆迁资金监管) 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区房管局、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拆迁资金使用) 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拨付申请资料,依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八条(安置房源监管) 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1、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有权属纠纷的;
3、未达到规定套型面积的。
拆迁安置房是拆迁补偿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依法实施监管。纳入监管的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拆迁实施计划) 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期限、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等拟定拆迁实施计划,并提交区房管局审查。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等拟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交区房管局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拆迁信息公示) 拆迁人应当设立拆迁现场办公室,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奖励办法、安置房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及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二条(拆迁上岗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安置补偿协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拆迁现场扬尘治理) 拆迁人应当严格参照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拆迁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按规定标准做到湿法作业、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第二十四条(拆迁现场安全管理)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的解释工作,向被拆迁人告知合同条款内容,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归档和备案工作;被拆迁人应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出具收据,并由拆迁人到区房管局和区国土局办理被拆迁房屋两证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拆迁纠纷调解) 在区房管局设立拆迁投诉中心,对外公布办公地点、投诉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房管局主持进行调解或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共同协调解决拆迁纠纷。
第二十七条(行政裁决申请) 经两次以上协商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可按法定程序向区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行政裁决听证) 同一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户数不到拆迁总户数80%的,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区房管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裁决申请受理听证。
第二十九条(行政裁决作出)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行政裁决送达) 区房管局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行政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并在行政裁决书中明确裁决的法律依据、裁决内容、搬迁期限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执行方式)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由区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可以经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三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听证) 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向区房管局申请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听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后,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拆迁当事人认为区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房管局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访处理) 拆迁人、区房管局应当依法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和《成都市群众和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拆迁竣工报告)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拆除旧房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填报《房屋拆迁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行政监管) 区房管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管,维护好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拆迁管理过程中,区房管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规程由温江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规程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在施行过程中,如因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或者修订,导致本规程与其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的有效期为五年。
向当地政府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