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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事实情况: 两年前我们从开发商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违建的期房(五证不全

陈诉事实情况: 两年前我们从开发商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违建的期房(五证不全 陈诉事实情况:  两年前我们从开发商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违建的期房(五证不全,但是政府监管不力,允许开发)。我们手中有开发商正规发票(具体的楼号单元号都有)。 后不知什么原因,开发商入狱。  一年后政府接手了工程(开发商只完成了楼房的主体)。完工后政府让回迁优先挑选房号(回迁户当时与开发商签署的拆迁协议上并没有备注优先选房,更没有指定分配具体的楼号,单元号) 然而购房户有开发商正式买楼发票,政府确不保证购房户原有发票上的楼号,甚至不敢保证有我们的楼。(一共217套房子,购房户69套回迁户具体多少不清楚,肯定217套房子不够分)  请问一下: 1:  凭我们手里现有购房发票,原有的楼号能得到保障么? 2:  在法律来说,发票还继续生效么? 3: 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有权利干预么?(指定回迁户回迁,任意挑选楼号,单元号) 4: 如果政府坚持偏袒回迁户,购房户与回迁户最后应该走法律程序么?还是对政府继续上访,追究政府责任?  有什么好的方法建议一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黑龙江-齐齐哈尔)
提问时间:2018-10-2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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