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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打着政府的旗号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打着政府的旗号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烟台市芝罘区万达广场的拆迁工作,所谓的自2011年1月21日由温家宝总理公布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烟台市政府的试点拆迁项目。在未跟被征收人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甚至没有下达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打着政府的旗号强行将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肆意破坏打砸,性质之恶劣,实在让人唾弃。(附图)
                 房屋正门原来像上图这样升降大门已被恶意扒掉,惨不忍睹
                                房子内部已经面目全非 
                           房子南侧墙壁已被破坏的满目疮痍,不堪入目
                         房子后面的墙壁已全部被扒开
     此处拆迁地点为烟台市芝罘区胜利大厦,据了解胜利大厦的大部分被征收人都选择的房屋置换,也与政府拆迁部门已 达成拆迁协议。为何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屋丝毫未损,唯独没有协商一致的房屋却被如此的恶意破坏,也从没有听说过楼房拆除有从下面往上面拆的(附图)。且不说此房的拆迁工作还处在复议期,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还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难道打着政府拆迁的旗号就可以越过国家执法部门,不用下达任何相关法律文书吗?就可以象强盗土匪一样做这些伤天害理,打家劫舍的事情吗?难道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啦?法律法规可以视同无物?公民的财产以及权益可以肆意被践踏?
   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岂容如此践踏。我国出台的《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刑法》也对私人财产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近些年来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暴力拆迁事件的频出,国家颁布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政府出面负责拆迁的相关事宜,旨在减少非法及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可曾想到这些地方政府挥舞着“合法”大刀砍向广大人民群众,甚至比开发商还要歇斯底里。十八大刚刚结束,实在让人不敢相信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会做出如此让人不齿的恶劣行径。
    不得不让人反思,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木子文gra……(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3-01-0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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