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该医院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侵权行为?
该医院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侵权行为? 某患者因病在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次诊断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医院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但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7月14日,患者先后9次在该医院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2009年10月9日,患者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院治疗,该医院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认为仅存在增生,恶性肿瘤实属误诊。该患者起诉该三级甲等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的损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qi……(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2-12-29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