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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检察院名义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借用检察院名义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A系某信用社主任,某年因涉嫌受贿罪,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该信用社上级--联社理事长B告知A“检察通知了,侦查期间不准A上班(此间A正常上班)”,随后停发A的工作,及其它福利待遇--其行为实质是开除工作(这些行为都是B口头安排下属,没有形成任何文件依据)。后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请问B借用检察院名义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期间,造成A一百多万的工作损失,现已由单位赔偿了八十多万,还有三十多万没有赔偿正常在交涉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vB6077(贵州-六盘水)
提问时间:2010-10-0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