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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2年收养法

关于92年收养法 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BR>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我爸在96年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是由孩子的继母送来的,应该适用于92年收养法吧,对当时来说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个收养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是必须签协议?必须在民政部登记?还是必须公正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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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4umkxn……(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0-06-12 17:2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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