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农民土地争议问题
农民土地争议问题 本人某村某队村民,名***,母亲***(已在生产队征地生效后,与2010年1月病逝)1962生于某村某队与本人父亲于***(1960年生于**)结婚(属上门女婿),婚后母亲户口一直在某村某队至今以28年之久,婚后生育本人和哥哥,并领有责任水田0.765亩,已被征用0.408亩,生产队的分配方案比例为:水田:55%,人口:45%;2010年*月本队土地被征用,征用土地中的责任部分水田补偿已经分配给本户,但是征用土地中人口部分补偿生产队以超过50%的村民不愿分配该部分补偿给本户为理由,不予以分配。请问,生产队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lywjq……(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0-06-1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