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律师 VIP2018-08-29 22:20
未足额缴纳社应到社保举报补缴差额,加班费计算基数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确定
追问:实际发放工资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基数,国家劳动法有没有相关政策性规定,公司人事规章肯定是依据本省市最低标准,今年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几点新加项目,基本工资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加班费发放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2018年7月17执行,因为公司申请下来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了,这几点加上了,说明以前都是不合法的?是不,谢谢回复
追问:前四个月没缴纳社保,可以补交吗,可以要求赔偿吗,谢谢
回答:您的理解有误,您新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可以认为是新的约定,不能理解为以前不合法
回答:那四个月的社保追缴期限已经过了,估计社保不会受理
追问:谢谢,那您的意思,加班基数按照天津最低标准发放合法,但是我工资形式,基本工资+绩效+其他应发+加班费,这样子的,我感觉加班费计算应该按照应发工资_加班费_防暑降温,其他款项都应该是加班费基数,谢谢您回复,
追问:还有一点,我的公积金第一年公司也没缴纳,这个是2010年的,还可以申诉吗?有没有期限
回答:有期限,具体情况请咨询公积金中心
追问:谢谢您,
追问:如果我有足够证据,也就是说工资条基本工资2500,实际按照1850基数给加班费的,这样子可以拿赔偿金吗,那多长?
回答:支持赔偿金的可能性不大
追问:谢谢您,
追问:那加班费可以追回吗,最多追回多长时间的?
追问:按照法律条款,这属于克扣劳动报酬吗?如果属于按理不就有赔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