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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问题详情: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问题详情: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问题详情:2017年8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2018年1月17日公司主动要求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1-劳动解除协议书(有公章)上有明确补偿金17831元,注明工资(协议书未明确工资金额)与补偿金在1月20日发放到帐,
2-出具离职工资单(无公章但有相关人员签名)22367.76元(其中税后发放金额为17831元),注明工资在2月10日到帐。
1月20日,协议书的金额到帐,超出金额,个人认为工资。
2月10日,离职工资单的金额到帐。
现公司认为重复发放工资,要求返回对应金额。
若不返回,将以不当得利走经济纠纷诉讼。
我个人理解会有两次款项到帐才是正常的,请问这个理解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若生命等候(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8-08-2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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