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各方对部分费用是不是属于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异议
各方对部分费用是不是属于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异议 在2010年端午节上班弄伤了脚 ,确认了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4个半月,共花费费用1万6千多元,由工伤基金承担了8千多元,余下的8千多元工作为单位认为单位不需要承担这么多,还得由工伤基金承担一部份。
在医院住院2个月的时候,医院增有告知可以出院回家休养,如果不回家休养继续住院,医院不会再开药和进行治疗,如果继续住院 开药,费用得由本人承担,本人没有出院,而是要求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因为当时脚跟本就没有好,不能下地走路,还打了钢针在脚里。现在找单位报销医药费单位不承担,找当地工伤保险部门,说得找医院, 找到医院,医院是本人原因。
请问在工伤基金中,有没有定额报销这一说法?工伤没有痊愈,是不是得回家休养,不能再到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为什么得自己承担医药费用?有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iufan……(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12-17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