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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林某、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林某、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2012年6月,王某从网上购买了信用卡侧录器,之后,开始频繁更换单位,专门寻找高档娱乐消费场所前台收银的岗位,用随身携带的信用卡侧录器,收集客户的信用卡信息,以每条信息800元的价格累计出售信用卡信息50版权法。林某是王某的下家之一,林某从王某处购买信用卡信息30条,其中3张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累计达6万元,林某通过网络银行将其全部用于支付自己的各项消费,余下27条信息写入空白信用卡,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于2012年初以茶行的名义申领销售终端机具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养卡”服务,并收取交易金额0.8%-2.0%手续费,交易金额达6000万元.李某收购林某提供27张的信用卡后,通过POS机盗刷套现了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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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cindy8……(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2-12-13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