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拖欠工资不给,判决超过仲裁时效
拖欠工资不给,判决超过仲裁时效 2011年4月我与一私企签订了五年工作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规定年薪两万元,月支付一千元,年终付八千元,合同执行到第三年,年中支付工资,总迟迟拖欠不给,直至2005年1月拖欠已达九个多月,在屡要不给的情况下,我投诉了法院,并办理了离场手续,请求法律帮助,法院于2005年6月开庭审理,于年末下达了判决书,判决结论是:“我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4月向被告索要年终支付工资,因被告未给付,是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至2005年1月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对起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可是“仲裁法”的规定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很明显,我是在合同第三年申请索要关于拖欠工资争议的,并且是在终止当日提出仲裁的,请问法院根据“仲裁法”哪一条规定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再者双方签订有工作合同、并有“公证”手续,国家“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受法律保护的。显然,法院的判决是有违于“合同法”、“仲裁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是违法的,是错误的,执法不依法,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法的谴责和追究。 唐山一劳动者鲁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00...……(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2-12-13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