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依据判决书能否公告挂失?
依据判决书能否公告挂失? 老公因病去世,自书遗嘱一份。
遗嘱内容:
1、****
2、***住房,其产权归小儿子所有,其产权证暂由奶奶保管,奶奶视身体情况,房产证及时交监护人
法院判决:
2、***住房,由原告小儿子继承。被告奶奶代为保管该房屋产权证,并在代管期间对该房享有使用权。代管期限最长至原告年满18周岁。
请问:
1、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遗嘱生效时,继承是否就生效?继承生效房屋所有权就应是小儿子的了?奶奶拒绝现在过户是否侵害了孙子的权益?依据法院的判决书,现在是否能办理房产过户?
2、奶奶要等孙子18岁才给过户,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官说已经确权了,判决小儿子继承了,就可以过户。房地局说要奶奶有使用权,过户就必须奶奶来办或法院出的协助办理通知书才给办?法院和房地局两边踢皮球,谁的说法对?到底怎么样才能过户?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entsh(北京-门头沟区)
提问时间:2012-12-11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