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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

“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问上述中的“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双方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才去法院离婚的。而去民政局离婚是在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处理也达成一致才去的?同时必须要法院出具调解书才算到法院协议离婚,而不同意调解法院没出调解书不能算“到法院协议离婚”,只能算诉讼判决离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kln20……(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12-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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