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丈夫丧夫天良,惠安县人民法院个别办事人员不法与他勾结
离婚案件,丈夫丧夫天良,惠安县人民法院个别办事人员不法与他勾结 您好!我是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我曾有一个美好的家庭,一个十七岁女儿和一个十二岁的儿子,我在家勤劳任怨,孝敬公公、婆婆、培养孩子。可近两年来,丈夫有外遇,抛弃家庭,一而再,再而三离出离婚,可在第一庭在惠安县法院不公开审理,惠安法院审判员方耀辉、书记员连春梅与其相勾结,在判决书判“夫妻感情不破裂,不予离婚”这是对的,但中间无中生有“夫妻共认无共同财产”。
取判决书时,刚好是下午5点多钟,书记员连春梅说他们要下班了,叫我们取回家慢慢看,赶快签名。我们太相信政府,也就照她说的把名签了。
可回家仔细一看,才发现这是审判员方耀辉、书记员连春梅与丈夫相勾结。他们为以后再次提离婚私吞财产作准备。于是我们马上起诉泉州中级法院,泉州中级法院指责他们,既然判不离婚,就不涉及财产。事后,我丈夫狗急跳墙,每隔六个月就起诉离婚,但他所有财产都想独吞,法院也无法判决,只好就判不离婚。法院的办事人员说:“我们没办法给他们分财产”。
请问律师:我们不离婚时,惠安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判“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在我们提供的钱、财证据面前,惠安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又不能分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丈夫(一)重婚;(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我去跟踪他的表子,他就拳打脚踢我,对我实施暴力;(四)虐待、遗弃家人,置老人孩子之不顾。新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弱者权益、制裁过错一方的立法精神”到哪里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DL196……(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0-10-28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