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约纠纷-电邮可以上到法庭可以当做证据吗?
合约纠纷-电邮可以上到法庭可以当做证据吗? 事情是关于肖像权的合约纠纷。 A公司是生产果汁的,所以会外贸到世界各地。 今年初A公司和B公司买下了旗下的其中一名明星的肖像权。但是问题出现在双方之前的协议都是透过email的方式达成. A公司在email已经注明他们的公司每年会出产3M瓶数量的果汁,但是对方回复email的时候没有写明他们肖像权的配套是多少瓶的数量,只是写费用是40K euro 然后可以在马来西亚运用肖像权。 因为一些人为的疏忽,结果A公司在合约上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就和B公司签了合约。最近A公司打算把市场扩展到新加坡,所以发了一份email给B公司,质询相关的事宜才发现原来B公司之前告诉A公司 40K euro的配套只是可以允许他们生产700K瓶而不是3M瓶。如果要去到3M瓶的费用将会是160M euro. 问题如下: 1. email 可以用来当证据吗?(因为合约上也没有注明40K euro 的数量只是700K瓶,只是写40K euro in Malaysia) 2. 如果这样的案件带上法庭A公司的胜算有多少? 3. 那样的官司需要多长时间? 希望您可以抽出您宝贵的时间为我解答。 陈先生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hta(海外-亚洲)
提问时间:2012-12-08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