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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其从事教育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其从事教育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 师范类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配其从事教育工作,实行师范类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期不低于五年;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服务期不低于八年。
请问该条例中的“师范类毕业生”是否包括非师范类院校毕业师范专业学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8-07-16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