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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因粗心大意多付工程款19万元,与建筑公司对接,说让找项目经理
行政单位会计因粗心大意多付工程款19万元,与建筑公司对接,说让找项目经理 行政单位会计因粗心大意多付工程款19万元,与建筑公司对接,说让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装做不知道,也找不到他本人。所有工程款支付都是项目经理来拿转账支票自行进账,没有进到建筑公司的账户。请问项目经理、建筑公司、行政单位会计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单位会计可以以个人名义对项目经理提起侵占财产罪的诉讼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实在人一个(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8-07-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