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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居间合同》能替代、甚至超过《买卖合同》吗?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居间合同》能替代、甚至超过《买卖合同》吗? 上海保源地产经纪公司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格式合同),竟然凌驾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上。这里我们摘录他们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本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就此确认已达成房屋买卖关系,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接下来的事实正证明了合同欺诈的行为:当我们签署了居间合同以后,发现他们在签署该居间协议前有欺诈行为(隐瞒房产抵押74万元、隐瞒户口无法迁出等)时,我们拒绝继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终止买卖活动,退回定金两万元。此时上海保源地产经纪公司竟然藉此《居间合同》,发来《律师函》对我们进行要挟,强行要求我们“支付购房首付款48万元和滞纳金1680元”,拒不退回定金。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mz9……(上海)
提问时间:2012-12-0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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