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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法条例的疑问

关于邮政法条例的疑问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最后这句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只是指第一条保价件无权援用限制赔偿呢,还是未保价件都无权援用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engxi……(四川)
提问时间:2012-12-02 11: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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