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多人合伙生意!但我一人劝说过合伙人责人几次!也跟其他合伙人电话沟通过负
追问:但合伙负责人仍然自作主张!因而造成的资金风险越来越大,我几次要求撤资,但合伙负责人一口说没钱退!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回答:你好,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退伙,但是退伙后需要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你合伙人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向其追偿。
追问:因为我们合伙前商量合伙负责人账户为合伙制定账户,原商定每月结算一次经营收支情况,现在几个月了也不结算!之前跟客户签定的合同按月结算,一月一付清!但合伙负责人未收到跟客户签定的货款,未经其他合伙人商量!擅自作主发货!现已累计欠出三个月货款!至今未能收到一分货款!这种情况下合伙负责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回答:你好,建议你们收集好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货款,再追究该合伙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