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本案如果张某有同胞兄弟姊妹争议是很大的。
一、张某、李某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生活,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2004年张某、李某的离婚,依婚姻法解释(一)如果张某、李某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法院有告知当事人收养张惠后,在办离婚的义务。不应当把张某、李某关系定为非法同居,单纯解除。
二、从事实看,张某、李某夫妇与张惠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得到了公力机关公安、法院的认同,户籍证明张某、李某夫妇与张惠是父母子女关系、法院判决张惠由李某抚养。但公力机关公安、法院的认同归认同,毕竟不是办理收养关系的职权机关。界定收养关系有点于法不合。
三、依据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前的事实收养,如果收养人达到收养条件,可以参照收养关系处理。张某、李某是在1993年收养张惠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后,依收养法张某、李某与张惠之间就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张惠就不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
四、就算张惠不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张惠也可依继承法14条分得张某遗产。但如果张某有同胞兄弟姊妹,分遗产的争议就可能很大了。
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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