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本人对韶检民监[2018]44020000020号不服的申诉是否可行
本人对韶检民监[2018]44020000020号不服的申诉是否可行 本人对韶检民监[2018]44020000020号不服的申诉是否可行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韶检民监[2018]44020000020号,决定不支持本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条、五十条、五十七条规定,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予撤销决定,重新审查。理由如下:
一、中国银行韶关分行以“韶中银人教[1999]20号”《关于给予本人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是在稽核栽赃“韶中银储[1994]10号”协储经营责任,遭到申诉举报被央行查处后,向检察院诬告贪污报复,并经检察院伪造或者变造拘留证,冒充公安人员违法拘留审查(可见证据),查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假借央行和总行对帐外经营处理的规定(可见文件),以贪污罪名欺骗省行批复同意(可见证据),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开除,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国营企业辞退员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等等,应具有违法性。
二、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在用人单位捏造“韶中银储[1994]10号”挪用公款案和诬告“韶中银人教[1999]20号”贪污公款案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尤其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证据确凿,但是拒不认错,拒不赔偿,应实行回避制度;在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组织听证会,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建议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妥否,请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g8888……(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8-06-07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