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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费计算方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赡养费计算方法的几个问题 赡养费的判决要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和老人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来说,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针对以上规定,请回答如下问题: 

1,50%和40%是指子女分担比例,还是钱数?正好三个子女应按百分之多少算?如何才能体现出收入少的子女家庭少出,收入多的多出赡养费呢?

2,如果只起诉其中一个子女为被告,另外子女是否也要同时被判按规定支付赡养费呢?

3,是要将“给付内容”的六个方面加起来总和的钱数,再去三个子女“超出最低保障线”的钱里出吗?如果钱还不够怎么办?

4,老年人自身的收入,如退休金养老金等的多少,是否会影响赡养费数额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ldxle(北京-昌平区)
提问时间:2012-11-2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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