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山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山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在1957年间,通往A小组的只有羊肠小道。其中出山门后能经过一公里多经过水清龙小组的耕作农田,道路也不到一米宽,为了放便出行,当时的A小组长丁某(已故)找我村小组长曾某(已故)商量,丁某代表A请求我村让出耕作农田给A村造路,从杉布坳到径口,使其公粮可以挑到坳下装手扶拖拉机运出,省些劳动力,开出的条件是以旱窝(山名)上基沥(山名)下基沥(山名)等山地与我村交换,双方达成协议。出于双方邻村早已建立了非常好的友谊,并且向来讲信用,双方没有立下任何字据。达成协议后,我村便组织村民三块山地靠近农田处大片开垦,先种木薯作物。由于山猪损害作物,后来改种竹和杉树,离田较远处作柴烧饭,砍柴换点经济。对此老白坭村民也从无阻碍过。我村村民曾1、曾2、曾3、曾4、可证实。
在2011年5月11日发生了争端,A小组雇用工人把我村所种作物竹杉开始砍伐,并计划将山地发包。经报警,派出所、林业等有关部门出面阻止了砍伐,但第三天剩下部分被强行砍掉,对方理由是政府部门已给A村办了林权证。但是对方办林权证我方是不知情的,与田换山这是事实。我B小组希望政府尊重历史,维护现实,调查取证,确认事实,出具意见,将旱窝(山名)、上基沥(山名)、下基沥(山名)山地使用权归回我B小组,要求赔偿上述山地被A小组偷砍的杉树、竹子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loco(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2-11-20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