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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工作地点变更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合理

工作地点变更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合理 一员工于2005年5月24日入职我们我们广东分公司,任仓管员,签的广东公司合同。2008年5月24日异动浙江分公司并改签浙江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5月23日,工作地点为:西安中转仓。双方约定“劳动者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包括集团属下各分厂/各大区”
2009年7月1日,部门发出书面内部联络单调派该仓管员至新疆中转仓工作,员工没有提出异议,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变更工作地点后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除了发一份内部联络单职位没有签变更协议。
该员工认为,公司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这个期间为非法用工,理由是他从西安中转仓调派至新疆中转仓后,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备注(在公司管理中,西安中转仓属于浙江加多宝,新疆中转仓属于北京加多宝),公司应与其签署北京加多宝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改签劳动合同,所以原浙江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提出赔偿: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共十个月的赔偿金
请问员工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公司浙江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505021……(广东)
提问时间:2010-06-0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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