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
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 2011年11月在湖南衡阳金星` 湘江苑购房,合同上这样写的“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交房日本应在2012年10月底,现开发商告知要2013年3月31日方可交房,已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开发商要求少赔两个月的赔偿,请问律师:
(1) 我该如何争取合法赔偿?只有购房可同可以作为凭证吗?
(2)起诉的流程和费用
(3)因此产生的租房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可以赔偿吗?
(4)按照我的房款47万,首付25万来算,开发商会赔偿多少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ehui……(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12-11-15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