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的摊位定2年合同,开2个月左右就接到通知不能开
按合同约定处理。
可以要求出租方退回租赁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你好!民事合同是由平等双方协商签订的,对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的处理,双方有约定必须依照约定。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当时有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赔偿的话,当然就得依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这方面的,你也可以依合同的公平原则,向对方主张适当损失赔偿,比如,你为店面、摊位付出的一些装修费用等合理的开支就可以向对方主张,另外,你突然被通知不能开,无形中你就得另外找店面等等,这期间你生意的收入减少了,也可以适当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你不能对这些赔偿漫天要价,也就是这些赔偿一方面你要拿出证据证明你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些损失不能超过对方可预见的范围。
您好,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话,可以要求退回其余租金、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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