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紧急求助
紧急求助 今年6月20日星期三我校发现5名女同学(四年级的彭某、一年级的罗某、韦某及李姓两姐妹)未到校上课,下午老师联系家长后有罗某家长到校寻找并教育出走的女儿,老师联系到韦某家长时告知,几个孩子早上从他家里回学校了,而李姓姐妹所留的电话已停机联系不上。
6月21日星期四早,五位女生按时到校上课,早上第一节下课后韦姓女生的奶奶到教室把5名女生叫到办公室,跟在办公室的老师说5个女生偷了她家的衣服,向5个女生索要被偷衣物,并对5位孩子进行教育。放早学后一年级学生的班主任陆老师从教室上课回来看到了这个情况,就问几个学生事情的经过,但由于学校要在办公室迎接上级领导对营养餐的检查,所以陆老师叫韦某奶奶和五位学生到学校值班室继续了解情况。最后得知孩子们偷了韦某奶奶的多件衣服后,一起到河边去游泳、抓虾、烤虾,然后到李某姐妹的表弟家去看电视,期间又外出到玉米地偷来玉米烤吃。当时韦某奶奶被偷的衣服有两件孩子们正穿在身上,其余的藏在李某姐妹的表弟家里。陆老师了解情况后教育孩子们不能偷东西以及没有大人陪同,几个孩子私自去游泳的危险性。几个孩子在老师的教育下都认识到来了自己的错误,也都愿意改正错误。之后陆老师要求孩子们去把偷来的衣物拿回到给韦某的奶奶再离去。陆老师和韦某奶奶在值班室等孩子们大约10多分钟之后,孩子们还没有回来。陆老师由于要去帮安装“班班通”工程仪器的工人开教室,所以就先离开了。等陆老师开教室门回值班室的时候值班室已经没人了。
星期四下午李某姐妹中的姐姐和彭某没有到学校上课。星期四放晚学后学校按规定放端午节假。
6月22日,星期五晚李某、彭某的家长来到学校,告诉值班的校警,说李某姐妹和彭某都没有回到家。之后校警发动在校的老师搜寻了学校的个个教室、宿舍以及学校的附近场所都没有发现。
6月23日,学校领导组织了更多的老师和家长一起又扩大了搜索范围到全乡各村、各地区搜寻可是依然没有发现。晚上学校领导和家长到派出所去报了案。
6月24日,学校发动全体老师和家长一起又扩大了搜寻范围到附近乡镇查找搜寻。可是还是没有找到。
6月25日,派出所派出民警学校和老师、家长来到学校讨论搜寻方案后,学校老师和家长、民警又分几路向有可以线索的方向继续搜寻。
6月26日,学校老师、家长派出所民警又继续扩大搜索范围。但还是没有发现。
6月27日早,派出所来到学校叫老师到派出所去辨认,从县城公安局发来的溺水无名女童尸体。经辨认,确认为李某某姐妹中的姐姐。之后学校老师协助家长完成了尸体运送、埋葬等工作。
6月28日,全县城的公安干警、干部职工、学校老师、家长等一起搜寻终于在县城找到了另外两名走失女生。
九月份李某家长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控告学校和班主任陆老师、黄老师,以学生不听话为由叫到办公室体罚、罚站。导致三名学生出走,并造成一名女生溺水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15万元。
经了解,李某姐妹是四年级的彭某带出去的,而彭某则是害怕被父母打骂才出走的。彭某以前也有过因被父母打骂而离家出走的先例。
请问案件中被告,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674(广西-河池)
提问时间:2012-11-13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