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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复杂案例,期待准确答案

复杂案例,期待准确答案 2010年春节,我把手中保管的小金库公款14万元借给了哥哥。2010年4月7日,市审计局的财政资金审计中,审计员发现我单位还有13万元的财政公款现金库存,于是向单位提出要查看该现金库存。而实际上单位由于乱开支,早已经把财政公款资金用完,由于当时考虑到有14万余元的小金库公款在我手中,但又怕暴露小金库问题,为了应付审计人员的检查,便从我的股票账户上转了私款13万元钱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并告诉审计人员称13万元的财政公款资金现存在该账户里,并带俩位审计人员查看该账户。审计人员查看了我私人账户的存款,确认我单位的13万元财政公款资金存于该账户里,并要我签字确认,我考虑到这根本就是作假,看的这些资金也不是公款就没有签字。然后我又将13万元钱转入我的证券账户里用于炒股。4月8日我被立案,现检察机关认定我挪用给我哥哥14万使用,挪用13万元用于炒股,共计挪用27万元,其中13万营利,14万在三个月内不予追究。我认为小金库资金和财政资金是俩码事,不能够这样替代,同时在我手中只有小金库公款,没有财政公款,我只是挪用小金库公款给我哥哥使用,并没挪用财政公款。这怎么定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angf……(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0-05-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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