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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其中有一条:(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
那么这就有个疑问了:
1.如果只是制作,并且放在家里的电脑上,并不传播出去,怎么可以造成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
2.如果两个夫妻或者两个朋友,A拍了一张艳照,只是为了增添夫妻双方的情趣,不是以传播为目的给了B,并且叮嘱B不要乱传,并且B答应保密,但是如果B最后将这一张艳照上传至网络,并点击率达到二万次以上了。那么B会定罪,而A会定罪么?为什么?
望律师能回答这两个问题。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ei321……(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2-11-07 14:11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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