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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第二个案例的疑问

关于“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第二个案例的疑问 案例二 
刘某于2011年3月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上级主管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但刘某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找其谈话要求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某基于长远的和自己职业发展的考虑,同意了单位的协商解除,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在签订协议后3天,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经怀孕5周。刘某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找到其他工作,随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协商解除协议,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 虽然女职工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处于怀孕周期内,但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女职工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也证明了是在协商解除之后获知怀孕的,故对女职工在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也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应予以撤销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应与恢复劳动关系。 
疑问:这个案例是不是风险比较大?也有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属于真实意思表达,驳回申请的。那这种结论有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artin……(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11-0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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