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第二个案例的疑问
这个案例存在一定风险,双方说法都有道理,要啊看法官如何自由裁量、适用法条了,不过我国劳动法律的制定更多的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认定撤销解除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协议只要是自愿签订,没有违法内容就有效。你描述的情况中也不存在重大误解,自愿协商解除。
您好,《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法律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的限制,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该女职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协商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回来上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有效。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没有违法内容就有效。
合同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应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