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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纠纷
打架纠纷 孩子现年17岁(女孩患有强迫症、焦虑症、艾森克分析为情绪不稳定、中度心理障碍,现正在治疗当中),于前几日到麻辣面馆吃饭,因饭店额外索要辣椒面款发生争吵,店老板在争吵中用手打了一下孩子,孩子回头说他们打人,之后转身打了店老板(只是用手划拉又有人拉架),并将几个装面的托盘掀翻在地,孩子报案。在公安派出所做笔录时由于争吵,警员让店老板不要说话,店老板出现呼吸急促,警员拿救心丹她不吃,之后去医院,说心脏病。店内有监控,在老板打孩子时因身体遮挡不能看清(后派出所说只能看到老板的手碰了孩子一下),而孩子转身打人都能看到。店老板要求对损坏的物品、住院费、误工费进行赔偿,没有达成调解。派出所做出处理:对孩子进行处罚,依据是殴打他人和损害公私财物,罚款500元,对方没有责任。请问这个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崔作斌(内蒙古-呼伦贝尔)
提问时间:2012-10-27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