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翔安区新圩人民政府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们缴交社保医保
翔安区新圩人民政府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们缴交社保医保 我们是在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上班的保卫组成员,我们是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上班至2012年10月26日的,这期间单位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予缴交社保医保,请问单位是否应该依法赔偿我们两倍工资呢?由于多次投诉,多次索要两倍工资,单位于2012年10月26日召开员工会裁掉保卫组所有成员,由于没有事先通知裁员一事,整组队员都不知该怎么办?请问像我们这种问题该怎么处理,劳动法好像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权开除职员,还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请问要怎么索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45053……(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2-10-27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