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实行大型的改造项目是否要经所有股东同意才生效
你好!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章程规定。
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会议召开时,由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合法召开需经过半数股东出席,决议的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仍达不到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以上解答供参考。
看公司章程,一般会要求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才行。有具体需要,可以约见本律师,当面咨询。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第一、原则上而言,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股份合作公司毕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对股份合作公司并不完全适用。
对于您提到的问题,答案关键在于看该公司的章程、协议等对此类投资计划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来讲,应当会有相关的约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合作企业并不是一种确定的公司形式,你把概念混同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股份合作企业只是一种入股方式,具体还需要确定该企业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形式对改造项目的要求和流程都不同,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10-26 09:23
1,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简要说明。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是通过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而公司法所适用的对象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这两种公司形式,并未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涵盖在内。故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适用与该类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一概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关于股份合作公司实行大型的改造项目要经过多少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根据1997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经出资人同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具有约束力。
可见,如果你的企业有大兴的改造项目,必须要经过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通过才可以,那么通常情况下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而对于这个比例,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公司章程约定。
3,关于广东省的相关具体规定。
因为你的IP地址显示的是广东省,而广东省对于股份合作企业也有相应的条例规定,故可以适用当地条例,过半数通过即可,某些既定项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根据《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如果你提到的企业也在广东省,那么一些项目改造只需要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如果涉及到上述规定中的第五六七项的内容的,需要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4,关于生效的合法手续和程序问题。
(1)一般流程与要求。
召开股东大会方面,应当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在召开会议之前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后生效。
(2)特殊规定。
另外,因为你只提到企业是进行大型的改造项目,但具体没有说是哪方面的改造,一些涉及到改制、股份变动等都是需要经过审批或者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这个就要根据你具体情况来确定了。
根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变更登记的规定有如下几点:
十、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十一、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要由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过出资人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十二、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进行剥离,独立运作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问题。
十五、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准予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
(3)所需材料。
上述提到的股东大会基本的会议记录和股东签字是必不可少的,但各股东的身份证明一般来说只在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才出示,其他不需要单独出示,因为公司有股权证或者相关股权证明。
如果涉及到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那么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股权证明、法人股东身份证等即可,具体所需材料根据你具体事项来确定,总之,书面材料必不可少。
具体要看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权利部分的规定,通常大型改造项目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是否生效公司章程最为关键。
具体要看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权利部分的规定,通常大型改造项目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是否生效公司章程最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