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父母代替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父母代替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甲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女方(乙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于自20** 年 月 日始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乙方自愿与甲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并要甲方赔偿贰万元人民币作为精神损失费。
三、甲,乙双方女儿--出生于**年*月*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甲方抚养,顾及乙方无力负担抚养费,日后再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抚养费,女儿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双方共同承担,乙方享有探视女人的权力,每月均有一天探视时间,并按时安全送回,甲方不得借故阻挠。
四、甲方下落不明,无法签字解除,在乙方同意由甲方父母代替签字的情况下签字。
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否则应赔偿对方壹佰万元人民币。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甲方父母和乙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后一致达成,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
甲方父母:** ** 乙方:**
**年*月*日(手印) **年*月*日(手印)
上述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注:甲方下落不明,乙方同意其父母代签的情况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65001……(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2-10-20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