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该《决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你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负责任。
不属于工伤,无权要求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