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兼职劳动合同 加金 缴税问题
关于兼职劳动合同 加金 缴税问题 我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外地人 2011年5月和一家广告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2个月 薪水是3000 之后一直没有再签署劳动合同 直到2012年3月再次签署了一份兼职合同 为期1年薪水4000 (个税自理) (我没有交纳过) 没有任何的保险和加金的福利待遇 这个钱是不是要按照加金以后剩下的才按照缴税的标准来计算 还有 如果 公司如果解雇我 (不是是我的原因)(非正当理由) (我的合同上有写 如要接触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告知(还有一条是全年工作120以内) 除此之外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 比如说 第一年 只有2个月的试用合同 之后就没有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iyunt……(上海)
提问时间:2012-10-15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