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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能作为证据吗?

能作为证据吗? 怀孕30周时做了个三级产前超声筛查,胎心:搏动规律,胎心率约为146次/分.四腔心均显示结构正常,也就是说宝宝没有心脏病,而出生后先心病很严重,中度室缺损,主动脉弓严重发育不良,三级筛查知情人该知道,要求很严谨,对于心脏的描述省卫生厅都有文件,比这要详细的多,这种描述倒像是2级的.出生后的彩超报告没在筛查的医院做,到别的同级市属医院做的,也到省级医院做了,去找了医院好多次了,医院到现在还不承认是误诊,决定走法律途径,想问下各位律师,在别的医院做的彩超报告能做为法律依据证明宝宝有先天性心脏病吗?如果不能是不是要到筛查的医院做,还是司法部门鉴定,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jb959(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0-05-20 19:0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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