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关于劳动报酬和社保
关于劳动报酬和社保 你好,我是2006年12月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每月休息四天,但该单位自2007年-2010年10月都没计算周末加班费,自2010年11月起调整工资架构(才有了周末加班费),本人于2012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还可以追讨2007-2010年的周末加班费吗?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参加社会保险都是按照当地最底工资标准来参保的属于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本人可以要求补缴吗(单位已中断社保)?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山里人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2-10-14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