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定价与最后结算的主材单价
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对施工方有利。只要不是固定包干价,包死价,或者合同有明确约定单价不调整,施工方均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或政策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即便是固定价格,如果省建设厅有文件调整主材料或人工价格,实践中均可以要求调差。
以低价中标,寄希望高价结算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虽然在竞标时小有优势),但是不建议此类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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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
法院系统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此问题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法院系统更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并不轻易介入调整。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文件,试图对这一问题给出指导意见。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价格,承包商是否仍有权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损失而提出增加费用,这是近两年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近期我成功代理长沙某大型外资企业(工程发包人)处理的一起工程结算纠纷中,长沙中院的判决没有支持承包方提出的此项索赔。
建议来电详谈,很复杂。